生态环境部: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列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发布:2023-01-04 浏览:1629

导读



     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水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大气环境、噪声等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条件,及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的认定条件等内容。


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领域,办法规定:


排污

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 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 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管控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 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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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2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六条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四)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五)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六)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八条


     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第九条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十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

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


关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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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中国国际固危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高峰论坛(HWD Summit 2023)将于2023年6月16日-17日苏州召开。本次大会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固危废污染防治”为主题,聚焦行业热点和痛点,诚邀行业大咖齐聚一堂,全方位洞悉行业新技术&设备,新标准,新政策以及发展趋势。


  会议时间

2023年6月16-17日


  会议地点

江苏•苏州


  组织单位

固危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峰会组委会

低碳环保圈

上海同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论坛:固危废市场总体规划与建设

双碳目标下固危废综合治理管控的思考

无废城市理念与固危废政策实施与展望

固危废污染防治攻坚形势与现阶段治理要求

“十四五”规划下垃圾焚烧市场发展趋势及战略思考

话题二:垃圾焚烧市场的发展与挑战

垃圾焚烧行业在碳中和机遇中的发展与挑战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计思路及运营维护

垃圾焚烧厂预处理与分选筛分、破碎、打包技术及设备

锅炉、汽机及关键设备在垃圾焚烧的应用

余热回收技术设备在垃圾焚烧运用

垃圾焚烧厂锅炉测温、防腐及和吹灰技术及装备

垃圾焚烧电厂锅炉受热面的腐蚀机理及控制措施

垃圾焚烧二噁英、脱硫脱硝、除尘及恶臭等高效烟气治理技术

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排放监测仪器设备选型

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设备要点

膜处理工艺及蒸发器在垃圾渗滤液处理中的探索

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及飞灰处理技术设备

垃圾焚烧厂锅炉风机、给水泵系统设备

垃圾预处理、分选技术设备

城镇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要点

城市固废资源回收利用

固废及垃圾处置厂除臭技术及应用

垃圾焚烧厂工业仪表应用及创新

固体回收燃料(SRF)焚烧发电技术

风机在焚烧发电厂工艺配套相结合

人工智能提高垃圾焚烧的稳定性及效率

话题三:危废无害化处置技术及资源化利用

探讨不同危废处置技术和最新设备

危废处置预处理技术与设备(破碎,SMP等)

危废焚烧技术及其关键设备(回转炉,流化床炉等)

危废安全填埋技术及其关键材料(土工膜等)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废技术研究

过热蒸汽碳化裂解及超临界水氧化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研究

医疗废物的处置技术与装备

热解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

飞灰处理技术研究及及资源化利用

高浓度含盐有机废液处置技术

废盐和高浓度废液资源化利用技术

废酸废碱资源化利用及处置技术

废金属、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  

含油污泥绿色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

污泥焚烧、干化技术和设备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装备与技术

危废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治理设备

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别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红外热像仪在固危废处置领域的应用分析

危废ERP信息管理系统

固危废鉴别、环境损害评估及其分析仪器应用

固危废行业工业仪表仪器的应用

话题四:固危废建设运营工程实践

固危废处置工程建设和运行技术规范

固危废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及风险防控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危废的工程实践

固危废实验室检验检测及实验室建设

固危废填埋场设计、选址、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存量及新建垃圾焚烧厂的建设与运营

垃圾焚烧发电厂应用及创新实践

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餐厨、污泥工程项目应用

垃圾焚烧发电节能增效的理论与实践

同期同地召开:第七届中国国际土壤与地下水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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