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0 月 31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820 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聚焦监测工作突出问题,确立基本制度框架,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核心内容回应了社会关切。

一、《条例》出台背景与总体思路
(一)出台背景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基础,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要素齐全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当前监测领域仍存在能力水平不足、数据质量保障薄弱等问题,亟需通过专门行政法规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衔接现有法律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二)总体思路
《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核心把握三大原则:一是聚焦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立足基础性法规定位,明确监测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制度;三是统筹与生态环境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制度协同发力。
二、核心制度:覆盖监测全链条规范
(一)强化公共监测体系建设
《条例》明确公共监测的核心要求,构建科学统一的监测网络:
- 按 “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 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推进互联互通;
- 统一规划国家与地方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与运行保障;
- 重点开展跨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强化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生态环境风险预警;
-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体系,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二)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明确具体操作要求:
- 企事业单位需依法对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态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 制定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
-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定期维护、检定和校准,自动监测设备需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 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链条监管技术服务机构
针对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条例》建立全流程规范体系:
- 机构需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或转委托,避免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 遵守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及相关材料;
- 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依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差异化管理,引导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行业组织加强自律。
(四)严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为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条例》构建多重防控与追责机制:
- 压实各方责任,地方政府建立防范惩治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及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明确禁止性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强化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行为设置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力震慑。
三、保障措施:确保《条例》落地实施
为推动《条例》有效施行,相关部门将开展三方面工作:
- 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帮助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准确掌握《条例》内容,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环境;
- 完善配套制度,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细化《条例》相关规定,确保制度可操作、能落地;
-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强化数据质量保障,推动监测体系现代化升级,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污染治理成效评估提供可靠支撑,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